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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2执1515号

王顺堂、赵红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顺堂;赵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堂,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堂与被执行人赵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522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