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1民初32号
原告:张某,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转盘向西路南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翔(实习)、鲁志洋,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晶晶,高祥(实习),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保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