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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1民初32号

张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1民初32号

原告:张某,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转盘向西路南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翔(实习)、鲁志洋,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晶晶,高祥(实习),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保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