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1644号
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师苑生活区南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士儒,总经理。
被告:叶奎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