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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6870号

安晓、刘晓鸽、宋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晓、刘晓鸽、宋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105执6870号安晓、刘晓鸽、宋岭:你们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赵 凯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