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105执6870号安晓、刘晓鸽、宋岭:你们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赵 凯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