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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执111号

董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64年1月4日生,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0月25日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董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8)辽0726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凤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