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64年1月4日生,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0月25日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董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8)辽0726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凤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