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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939号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与被告郭静、张羽霄、张丁、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郭静;张羽霄;张丁;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02民初2939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西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88380568N。

负责人:赵宇翔,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礼,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静,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羽霄,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丁,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627599722。

负责人:熊文。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彭祖大。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彭祖大道北段**7642864K。

法定代表人:练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与被告郭静、张羽霄、张丁、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97元(已减半)依法予以退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竹支行。

审判员  肖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