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民主,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国选,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张民主与张国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2民初3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国选应支付张民主欠款11万元及利息。因张国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民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K×××**、豫K×××**、豫K×××**)三辆,并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系统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其它反馈未显示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现场对被执行人居住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已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玉凯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张高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