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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81执恢417号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曦、张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曦;张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景时,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曦,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铁北街。 被执行人张蒙,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快在先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曦、张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曹曦、张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