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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522号

丁玉梅与周澣青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玉梅;周澣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丁玉梅,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周澣青,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丁玉梅与周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7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6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已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了执行,案号为(2017)沪0105执5142号,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事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权利人向本院撤回本次申请执行,其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4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