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899号
原告:丁义,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柳林路**。
原告丁义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丁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