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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285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李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李精;曹宾;崔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285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鲁泰文化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73040839D。

负责人:胡国庆,行长。

被

申请人:李精,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曹宾,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崔晓敏,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申请人李精、曹宾、崔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精、曹宾、崔晓敏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的银行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精、曹宾、崔晓敏的财产在价值8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