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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1217号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龙、郭秀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小龙;郭秀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11217号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小龙

被告:郭秀艮本院审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龙、郭秀艮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芝茵

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

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禤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