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11217号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小龙
被告:郭秀艮本院审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龙、郭秀艮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芝茵
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
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禤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