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
被执行人: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村民委员会,住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 申请执行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与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年2月18日生效的(2016)鲁0285行审13号判决书审结,责令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齐。至此,(2019)鲁0285执54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执545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永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