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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308号

丁刘增、张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刘增;张健;张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丁刘增,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住鹿邑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张静静,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刘增与被执行人张健、张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当庭履行12000元,下余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5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博全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永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