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丁刘增,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住鹿邑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张静静,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刘增与被执行人张健、张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当庭履行12000元,下余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5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博全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永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