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02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占廷,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营房大门北侧,注册号341100000012389。
法定代表人:缪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沁春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62943745T(1-1)。
法定代表人:邢久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8)皖11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占廷于2018年12月1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传唤、现场送达、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5日和2019年03月25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并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在滁州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与凤凰西路交叉口西南侧土地(建筑面积为5653平方米),该土地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现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劲龙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董立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