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198号
原告:汪维前,男,1938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九江、刘顺宝,重庆中钦国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孝政,男,1974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凤、刘秋月,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前与被告李孝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前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维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维前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红君
书记员 陶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