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1031号
原告:孙学礼,男,1950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合村民委员会(下称庆合村委会),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艳安,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学礼与被告庆合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学礼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学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学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学礼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明
人民陪审员 耿振江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