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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2民初1031号

孙学礼与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合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学礼;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合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1031号

原告:孙学礼,男,1950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合村民委员会(下称庆合村委会),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艳安,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学礼与被告庆合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学礼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学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学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学礼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明

人民陪审员  耿振江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