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05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群,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南市。
被执行人:巴桑,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扎囊县。 关于赵亚群申请巴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藏0521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巴桑将租赁物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赵亚群,并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前租赁费8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到期后仍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赵亚群与被执行人巴桑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名下的钢管、扣件一吨以及一辆三轮车以27000元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并双方约定未到位执行案款58000元,被申请人巴桑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赵亚群。申请执行人赵亚群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521民初2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巴桑次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玛德吉
书 记 员 边 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