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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民初964号

刘国军与双鸭山集祥工贸有限公司永兴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国军;双鸭山集祥工贸有限公司永兴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964号

原告:刘国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双鸭山集祥工贸有限公司永兴煤矿,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长兴村西。

负责人:侯跃东,男,系该矿矿长。

原告刘国军与被告双鸭山集祥工贸有限公司永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2019)黑0521民初1050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系要求双鸭山集祥工贸有限公司永兴煤矿赔偿未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损失,两案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黑0521民初10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月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