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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4民初414号

郎忠民与珲春市德生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郎忠民;珲春市德生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4民初414号

原告:郎忠民,男,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春燕,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珲春市德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元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勋,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忠民与珲春市德生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郎忠民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郎忠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郎忠民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