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4民初414号
原告:郎忠民,男,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春燕,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珲春市德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元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勋,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忠民与珲春市德生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郎忠民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郎忠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郎忠民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