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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5执78号

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405执78号

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土坝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50030612983。

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6470XP。

法定代表人:石英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皖04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士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