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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执154号

莫旗鑫广喜百货商店与宋晓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广喜百货商店;宋晓亮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154号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广喜百货商店。经营者刘珊珊。被执行人宋晓亮,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莫旗鑫广喜百货商店与宋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后,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莫旗广喜百货经营者刘珊珊到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称未找到本人,申请撤回执行,并交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冬学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谷常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