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154号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广喜百货商店。经营者刘珊珊。被执行人宋晓亮,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莫旗鑫广喜百货商店与宋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后,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莫旗广喜百货经营者刘珊珊到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称未找到本人,申请撤回执行,并交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冬学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谷常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