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马柱,男,生于1975年5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苍龙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祥,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马柱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云祥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3、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房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房产。4、向三门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车辆。5、向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人民政府财税所查询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存款情况,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无存款,并已冻结其在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人民政府财税所的账户。6、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后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豫1222执8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云祥决定拘留15日,并于2019年3月15日对张云祥实施拘留。7、经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云祥采取拘留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于申请执行人张马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为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拖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每年的30万元公益事业开支和协调费用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马柱,但经查明,该协议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尚存在纠纷现未解决,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暂未支付该协议所约定每年30万元公益事业开支和协调费用。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马柱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张马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瑞丰
审判员 高铁星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汝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