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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执603号之一

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红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门路**。 法定代表人辛清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红兵,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