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568号
原告:王国凤,女,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俊,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系王国凤丈夫。
被告:韩保超,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凤诉被告韩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凤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