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74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被告陈某之女),住平凉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某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韩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