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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民初240号之一

贺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仁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民初24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孟珏,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

被

申请人:贺仁鹏,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李孟珏与被告贺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冀1128民初2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贺仁鹏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孟珏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孟珏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贺仁鹏在金融储蓄机构的300000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贺仁鹏名下的价值30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三、解除对申请人李孟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0×××15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仝运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