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82执1339号

常志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常志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339号

被执行人:常志松,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常志松追缴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82刑初1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2016)鲁0282刑初125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作文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