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339号
被执行人:常志松,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常志松追缴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82刑初1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2016)鲁0282刑初125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作文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