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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45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里堆支行、谭秀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里堆支行;谭秀龙;曾冬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里堆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黄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秀龙,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曾冬香,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里堆支行与被执行人谭秀龙,曾冬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0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岳春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