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20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姜书娃,男,汉族。
被执行人:姜春芬,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书娃与被执行人姜春芬赡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春芬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姜书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姜春芬银行存款18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向 锋
审 判 员 王 建 文
审 判 员 李 科 锋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满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