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民初1222号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江春花。被告盛锋金,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盛锋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子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