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32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昭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邢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48550X。
法定代表人:毕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千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黄土乡黄土村内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775329151K。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刚,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人山东昭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千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千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并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千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召朋
人民陪审员 田承滨
人民陪审员 王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书华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