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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8民初1628号

刘保才、户兰芬等与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才;户兰芬;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1628号

原告:刘保才,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户兰芬,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雁军,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2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区长。 原告刘保才、户兰芬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208民初155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高力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