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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2民初359号

王雷诉方明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雷;方明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2民初359号

原告:王雷,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民主委**。身份证号码:210621197611282373

被告:方明阔,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香铺委**。 原告王雷诉被告方明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雷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

审判员  邱月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