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2民初359号
原告:王雷,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民主委**。身份证号码:210621197611282373
被告:方明阔,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香铺委**。 原告王雷诉被告方明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雷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
审判员 邱月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