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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494号

张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494号

原告:张某,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安国街。

被告:白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