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494号
原告:张某,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安国街。
被告:白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