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210号之一
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湘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河、吴霞,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岚天,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物业)与被告杨岚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
原告嘉瑞物业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瑞物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非阳
人民陪审员 杨小勤
人民陪审员 陈平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若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