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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210号之一

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岚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岚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210号之一

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湘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河、吴霞,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岚天,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物业)与被告杨岚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

原告嘉瑞物业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瑞物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成都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非阳

人民陪审员  杨小勤

人民陪审员  陈平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若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