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5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被执行人:李永立,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永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永立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长青
审判员 朱连亭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