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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执71号

黄文美、林胜、肖吉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文美;林胜;肖吉琳;吴传浩;林则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黄文美,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林胜,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肖吉琳,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吴传浩,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则庆,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黄文美与被执行人林胜、肖吉琳、吴传浩、林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文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10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8]榕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指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忠光

审判员  孙军挺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