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黄文美,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林胜,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肖吉琳,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吴传浩,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则庆,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黄文美与被执行人林胜、肖吉琳、吴传浩、林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文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10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8]榕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指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忠光
审判员 孙军挺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