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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74号

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刘天来;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74号

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04133C。

法定代表人:林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汇川区董公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泥桥社区检测中心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FJ3599R。经营者:刘天来。

被

申请人:刘天来,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油房组(检测中心旁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DU05EXL。经营者:邓辉。

被

申请人:邓辉,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家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黔0303执保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家明价值1,550,000.00元财产。2019年3月25日,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刘天来)、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邓辉)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要求该二被告对李家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银行、刘天来、邓辉存款1,5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楚丰建材租赁站、遵义市瑞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刘天来、邓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据上述第一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与依据(2019)黔0303执保86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不得重复计算。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冷竺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