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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28号之二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山东省泰安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法定代表人冯丽,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法定代表人薛晨光,董事长。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26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33436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执行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京011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院对申请人高宏对被申请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予以受理。

二、被申请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民币23.33436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2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梦琪

书记员  皮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