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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行初6号

尹培忠与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尹培忠;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广饶县广饶街道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鲁0523行初6号 原告尹培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语嫣,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饶县月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饶县广饶街道一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一村/div> 法定代表人蒋国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培忠诉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广饶县广饶街道一村村民委员会城建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尹培忠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尹培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培忠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玉英

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房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