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26号
原告:李君,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开发区104国道白陶铁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690813M。
法定代表人:孙亚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冬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君与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李君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李君负担。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