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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民初126号

李君与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君;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26号

原告:李君,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开发区104国道白陶铁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690813M。

法定代表人:孙亚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冬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君与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李君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李君负担。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