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亮,男,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执行人:徐永福,男,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小亮与被执行人徐永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永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亮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徐永福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