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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50号

张某国盗窃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50号

被执行人:张某国上列当事人张某国,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晋118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罚金2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执行员 : 张 烨

书记员 :任亚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