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50号
被执行人:张某国上列当事人张某国,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晋118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罚金2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执行员 : 张 烨
书记员 :任亚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