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刑初997号自诉人:何衬仪,女,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仁祖,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自诉人何衬仪于2019年3月12日以被告人许仁祖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何衬仪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许仁祖在2013年2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自诉人将位于石碣镇同富西路**文均楼出租给被告人,租期从2013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自诉人在期满前两个月的时候通知被告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与被告人续租,通知被告人在合同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给自诉人。自诉人在3月1日找被告人要求返还租赁物,遭到被告人的拒绝和威胁。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侵占自诉人的财产,拒绝返还,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查,根据自诉人的陈述,自诉人与被告人许仁祖在2013年2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双方约定由自诉人将位于石碣镇同富西路**文均楼****共105间房出租给被告人,从2013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满后,自诉人通知被告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与被告人续租,并要求其归还租赁物给自诉人,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经石碣镇石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自诉人向本院提供租赁合同、石碣镇石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村访(2019)0304001号处理意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案中,自诉人将涉案房产出租给被告人,双方属于租赁法律关系,该案属于民事纠纷,本案缺乏侵占罪的罪证,自诉人亦不能提供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何衬仪对被告人许仁祖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审 判 长 李 沛 雄
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
人民陪审员张嘉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家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