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7执179号
申请人:薛某某,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徐水区。
被
申请人:河北某某造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地址:满城区。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造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造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造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维 ××××年××月××日
书记员 米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