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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3执恢65号之一

代之伦、代常静、宋术芳诉王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之伦;代常静;宋术芳;王世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3执恢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之伦,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申请执行人代常静,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申请执行人宋术芳,女,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被执行人王世生,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代之伦、代常静、宋术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0)贡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世生银行存款159013.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龙云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