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3执恢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之伦,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申请执行人代常静,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申请执行人宋术芳,女,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被执行人王世生,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代之伦、代常静、宋术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0)贡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世生银行存款159013.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龙云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