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鸿贵,雷文霞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657号 于某某、雷某某、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69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6669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