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2486号之一
申请人:程海燕,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陈伟,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柏钦玲,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海燕与被申请人陈伟、柏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伟、柏钦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海燕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伟、柏钦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守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