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1252号
原告:刘权,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雁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丰润区幸福道32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 原告XXX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高力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