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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8民初1252号

刘权与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权;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1252号

原告:刘权,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雁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丰润区幸福道32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 原告XXX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高力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玲玉 关注公众号“”